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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托管老师领孩子过马路出车祸,责任谁承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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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4-14 13:32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以案释法

由于学校中午放学时间与大多数家长单位下班时间冲突,很多家庭选择将孩子中午交由个人开办的托管班负责接送、餐食与午休,孩子的人身安全无疑是家长们最关心的问题,如果孩子在托管期间受伤,托管机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来看今天这个案例。

案情回顾

2023年7月5日14时许,海拉尔区某小学学生韩某在某托管机构老师的引领下横穿马路上学,期间韩某与托管老师玩闹被绊倒躺卧在路上,托管老师并未扶起韩某而自行离去。此时,苏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该路段行驶,因瞭望不周将在人行道内躺着的韩某碾压,致韩某受伤。韩某起诉至海拉尔区法院,要求苏某及某托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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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收到原告韩某起诉材料后,经韩某申请委托,司法鉴定机构对韩某的伤残等级、营养期限、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,法官积极组织原、被告调解,进行释法析理,最终被告苏某承担赔偿责任,被告某托管机构承担补充责任,原告韩某自愿撤回起诉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托管班托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。托管班属于教育机构的一种,接收的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,自我保护能力较弱,容易被他人伤害,故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管理、教育职责,防止学生遭受侵害。本案中,被告某托管机构明显存在管理不当的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应由该托管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法条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一条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来源: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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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4-4-14 13:35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特别是学校到机构需要过马路的托管,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以及保险,以免产生大额的人员及财产损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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